正值春運火車票銷售高峰,不少買了票的網友卻很鬧心——本來一心想搶一張回家的火車票,誰知被“半強制”推銷了一份交通意外險。有的購票APP在訂票界面還明文規定:如果不買保險,就不能享受優先出票的服務。據瞭解,購票APP所搭售的交通意外險均作價20元/份,實為一款火車意外險,包含意外傷害保障和住院醫療保障(12月29日《成都商報》)。
  實際上,無論線上、線下,經營者在銷售代售或者代購火車票時強制搭售交通意外保險的行為,都屬於損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在法治環境下,鐵路運輸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和緊缺資源屬性,車票搭售行為關係到消費者切身利益,關乎民生,任何超出國家規定範圍直接或變相強制多收取費用的行為,都無異於半路打劫,理應依法查處。
  對此,監管部門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對違法行為該叫停就得叫停,該處罰要堅決處罰。消費者一旦發現搭售保險的銷售模式,不應選擇沉默,要向當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或保險監管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對鐵路部門來說,應從維護本企業聲譽和廣大旅客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加強安全防範,升級網絡購票系統的同時,還要嚴厲制止、杜絕鐵路客票被其他商家綁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當行為。
  四川 何旭/讀者
  (原標題:搭售保險需要嚴厲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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