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廣軍
  朋友聚餐,觥籌交錯一番不失為一件樂事,但凡事過猶不及,如果因醉酒而傷害自己、勸酒而傷害別人就得不償失了。市民黃小姐在參加朋友的一次聚會中因醉酒加之餐廳存在安全隱患,結果摔成重傷,為治療已經花費了汽車借款數十萬元。為此,黃小姐父親代其將多方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雨花區法院近日已審結此案,在此次意外中負有責任的休閑公司、傷者本人、聚餐組織者分別擔責五成、四成和一成。
  【事發】朋友ARMANI聚會醉酒不慎摔傷
  今年5月30日和8月16日,本案在雨花區法院兩次開庭。由於黃小姐仍未脫離危險期,她的父親代理其房屋貸款到庭參加了訴訟。
  事情發生在3月21日下午。“黃小姐接受彭先生的電話相約後,到某休閑公司的餐廳吃飯。席中還有彭先生的兩位好友。飯間,彭先生等三人向黃小姐進行了敬酒、勸酒。”庭審中,黃小姐父親介紹,晚飯結束後,黃小姐在離開餐廳門口時,“由於餐廳門外光線昏暗,她扶著引橋扶手走到引橋盡頭準備上階梯時,由於階梯扶手缺失和引橋扶手鏽蝕鬆動有巢氏房屋,導致她身體重心傾斜從引橋橋面摔落受傷”。黃小姐經醫院診斷為特重型顱腦外傷,在開庭時仍未脫離危險期。黃小姐父親請求法院判令休閑公司和彭先生等3人賠償黃小姐損失共計130餘萬元。
  休閑公司辯稱,自己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黃小姐摔落是由於其自身過錯和喝酒的朋友未盡房屋出租到註意義務導致的。”
  彭先生等聚餐者則表示,他們並沒有對黃小姐勸酒或者強迫其飲酒,而且已盡到合理註意義務,“飲酒並不必然造成黃小姐摔傷的後果,而黃的摔傷是由於其自身過錯造成的,所以黃小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判決】法院判決三方各擔其責
  雙方各執一詞,那真相到底怎樣?
  法院查明,3月21日下午,黃小姐與彭先生以及其他兩名好友陸續到休閑公司就餐。入席後,彭先生讓人從其車上取出一箱白酒,共計6瓶(實際喝完4瓶),供大家喝。期間,黃小姐喝酒較多。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休閑公司餐廳門口的現場照片證實:餐廳和路面之間系用引橋和階梯連接,引橋兩側的扶手由於鏽蝕有鬆動的間隙,階梯兩側有花圃但沒有扶手。
  那麼,該案的責任該如何劃分?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黃小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預見到過度飲酒可能對自身健康、安全產生危害卻過度飲酒。法院認定黃小姐對損害後果自負40%的責任。
  其次,休閑公司在明知其餐廳門口外面連接路面的引橋扶手有鏽蝕鬆動以及燈光照明不良的安全隱患存在的情況下,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致使黃小姐從此處不慎摔下,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另外,彭先生在黃小姐喝酒達到一定程度喪失基本的判斷力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後,負有及時勸阻其繼續飲酒以免發生危險的義務,但彭先生沒有及時勸阻,從而導致發生不幸。法院酌情認定其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院還表示,由於黃小姐的救治尚未完全結束,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也尚未確定,為了配合黃小姐及時得到必要的救治,決定對已經產生的損失先行判決。合認定的責任比例,最終判決休閑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為35萬餘元,彭先生應當賠償7萬餘元。
  【以案說法】勸人飲酒致人死傷需擔責
  勸酒、陪酒使人喝傷、喝死,需要賠償嗎?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此規定,親友之間相互請客吃飯,如果忽視了對朋友的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及早提醒註意,也沒有及時送醫或採取一定的救護措施,甚至積極勸酒,則對朋友醉酒致傷、致死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  (原標題:酒後摔傷誰來賠?勸酒者有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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